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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西问丨铁木尔·沙伊梅尔格诺夫:哈中交往30年,为国之交带来哪些启示?******

  中新社阿斯塔纳12月30日电 题:哈中交往30年,为国之交带来哪些启示?

  ——专访哈萨克斯坦资深外交官、国际问题专家铁木尔·沙伊梅尔格诺夫

  中新社记者 张硕

  自1992年正式建交以来,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实现了从友好关系到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跨越式发展,成为睦邻友好的典范之一。在错综复杂的国际环境中,中哈交往也为不同国家与文明的相处提供了借鉴。

  日前,《中国—哈萨克斯坦:睦邻友好与互利合作的三十年》一书在哈出版发行,书中记录了两国关系的重要发展阶段与诸多重要时刻。该书主创作者铁木尔·沙伊梅尔格诺夫接受中新社“东西问”独家专访,分享了一位哈萨克斯坦国际问题专家视角下哈中交往30年的思考。

  现将访谈实录摘要如下:

  中新社记者:中哈建交30年,双边关系实现跨越式发展给哈萨克斯坦带来哪些影响?

  沙伊梅尔格诺夫:邻国之间必然产生关联,哈中交往同样如此。20世纪90年代以来,两国都实现了快速发展,对亚洲成为全球经济中心地带产生了积极影响。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哈萨克斯坦也迈入全球最具竞争力国家前50名。我们不会停止追求进步,也许这就是两个邻居相互吸引的原因。

  谈论哈中关系对哈萨克斯坦的影响时,我认为首先要从政治层面说起。中国是最早承认哈萨克斯坦独立并与哈建交的国家之一,从而表明了对哈友好态度。20世纪90年代,哈萨克斯坦自愿弃核,这个决定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国际社会高度评价。两国还签署了国界协定与勘界协议,通过法律途径全面解决了两国边界问题。

  多年来,两国经济实现快速发展。哈萨克斯坦通过与中国合作实现石油和天然气多元化出口,同时吸引了中国数百亿美元投资。2013年,中方在哈萨克斯坦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倡议,如今“一带一路”倡议已成为全球合作的典范,将140多个国家联系在一起,取得了诸多建设成就。

江苏连云港,中国-哈萨克斯坦(连云港)物流基地装卸忙。王健民 摄

  哈萨克斯坦是世界上最大的内陆国家,也是连接亚欧的交通要道,很多亚欧贸易从此过境。这从根本上确立了哈萨克斯坦作为亚欧大陆运输桥梁的国际定位。

  借用中国古语“三十而立”来形容哈中关系再恰当不过。在过去30年里,两国友好关系为合作发展奠定了基础。30年的时间,哈萨克斯坦建立起了自己的国家,获得了国际尊重,而中国也已逐步成为拥有强大影响力和经济技术能力的国家。

  如今,哈萨克斯坦人民正满怀信心地为实现国家繁荣前进,中国人民正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而奋斗,哈中两国人民怀揣相似愿景并为之努力。站上两国关系发展的新起点,我相信哈中将携手开创下一个“黄金30年”。

  中新社记者:您为何说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给哈萨克斯坦带来了“看得见的繁荣”?

  沙伊梅尔格诺夫:“一带一路”已成为参与广泛的国际合作倡议。哈萨克斯坦正处于这一国际经济活动的核心位置,用地缘经济学的话来说,东西方陆桥的主要优势在于,货物从中国经哈萨克斯坦运往欧洲仅需15天左右,而海运则需45天。

  通过对国际经济形势研判,哈方寻求将其独特的地理位置优势转化为实际的经济利益。当下,全球地缘政治局势复杂,处于亚欧十字路口的哈萨克斯坦具有很大的过境潜力,可充当亚欧间最重要的陆路走廊与运输中转枢纽。

在阿拉木图举行的第二十五届“交通和物流”国际展览会上,中国机械装备产品吸引客商参观和咨询。达恩克 摄

  同时,为响应“一带一路”倡议,哈方提出了旨在大规模改造升级哈境内交通基础设施并联通国际走廊的“光明之路”新经济政策,为本国融入全球货运体系提供保障。

  这一投资超90亿美元的基础设施项目,已成为哈萨克斯坦参与共建“一带一路”的重要内容,并可能转化为地缘经济优势。新亚欧大陆桥也使哈萨克斯坦拥有了一条驶向大海的快捷通道,对于无法进入海上贸易路线的哈萨克斯坦来说,具有战略意义,也意味着全新的发展机遇。

  中新社记者:哈中两国有着2000多年文明交往史,如何理解这种历史基础在中哈关系发展中的作用?

在哈萨克斯坦举行的“中国文化日”活动上的茶艺表演。张硕 摄

  沙伊梅尔格诺夫:据史料记载,哈萨克斯坦跟中国的渊源最早可追溯到2000多年前。自古以来,两国经贸交流活跃、文化合作深入,对欧亚之间政治文化交流产生了重要影响。从历史和地理层面而言,哈中两国注定要比邻而居、共同发展,做真诚的朋友、可靠的伙伴。

  从公元前2世纪古丝绸之路建立到21世纪丝绸之路复兴,这也是哈中两国人民交往的编年史。哈萨克斯坦是古丝绸之路交往的核心区域,在推动人类文明交流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古丝绸之路横贯哈全境,旧都阿拉木图更可谓丝绸之路的咽喉,是古代中国通往中亚之路的必经之地。

在新疆乌鲁木齐举办的第七届中国-亚欧博览会上,哈萨克斯坦展区商品丰富吸引参观者围观。刘新 摄

  几个世纪以来,两国之间一直保持着密切联系。毫无疑问,关于哈中关系的讨论会唤起人们对伟大丝绸之路的记忆。这条独特的跨境陆上通道以经贸、文化和人文纽带连接起东西方,为世界历史留下了深刻印记,不仅影响了亚欧文明的发展,也形象反映出哈中交往的深度与广度。

  如今,两国逐步将双边关系提升到“永久全面战略伙伴关系”新高度,我理解的“永久”一词意指哈中作为邻邦,注定交往密切,几千年来亦如此。而在现代关系发展中,双方交往呈现出广泛而平衡的特点——两国在政治领域进行建设性对话,在经济领域开展密切合作,可以说,我们几乎不存在不互动的领域。

努尔苏丹(现阿斯塔纳)当地中学生在阅读汉语教材。文龙杰 摄

  中新社记者:在您看来,中哈交往30年给国家之间的相处带来了哪些重要启示?

  沙伊梅尔格诺夫:哈中两国真正建立了堪称典范的国家间关系。在很短的时间内,哈中合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两国关系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首先,双方保持了元首密切交往的良好传统,充分发挥元首外交对双边关系发展的重要战略引领作用,完善总理定期会晤机制,保持哈中合作委员会高效运转,使两国战略伙伴关系得以稳定系统发展。

  其次,哈中关系不断深化有助于实现本地区的长治久安。两国在重大国际议题上有着相同立场和共同语言,在联合国、上海合作组织、亚洲相互协作与信任措施会议和“中国+中亚五国”会晤机制等多边机制框架内扩大合作、加强协调,共同维护地区和平安宁。

北京集邮爱好者展示《上海合作组织青岛峰会》纪念邮票。上海合作组织是中国、哈萨克斯坦以及各成员国之间开展多双边外交的重要平台。卞正锋 摄

  此外,在全球经济下行背景下,哈中经贸合作对世界经济复苏和增长作出贡献。在过去30年里,两国在经济、交通运输、农业等各领域建立了良好的互利合作关系,双边贸易增长近50倍。为强化日益密切的区域关系,哈中两国重点开展交通物流与产业合作,共同在哈境内打造数十个新工业项目。

  中新社记者:您如何理解哈萨克斯坦正在推进的“新哈萨克斯坦”发展战略?在此战略下,哈对外交往将发生哪些改变?

  沙伊梅尔格诺夫:托卡耶夫总统提出的“新哈萨克斯坦”发展战略,是一项旨在实现国家政治制度全面现代化的改革倡议,其核心是建设一个新的、公正的哈萨克斯坦,并为每个人提供平等机会。这意味着哈萨克斯坦正寻求通过自身发展壮大为未来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多可能。

托卡耶夫到访中国社会科学院并发表演讲。富田 摄

  托卡耶夫在11月底举行的总统宣誓就职典礼上曾说,哈萨克斯坦的发展将主要依靠自己,同时积极拓展同各领域的国际合作,包括吸引外资。在谈到外交领域时,他明确指出,哈萨克斯坦将继续执行平衡、建设性的外交政策。其优先关注的重点,将是与俄罗斯、中国、中亚伙伴国家以及欧亚经济联盟伙伴之间的关系问题。

  因此,哈萨克斯坦对中国的外交政策不会发生改变,相反,哈萨克斯坦将与中国一道,坚定不移巩固双边关系,让两国和两国人民友好世代传承。

  这也被记录在双方于2022年9月签署的两国建交30周年联合声明中。双方还同意,进入新阶段,愿秉持相互尊重、睦邻友好、同舟共济、互利共赢的精神,进一步加强双边对话,精心打造双边关系下一个“黄金30年”。这表明哈中对未来合作持乐观态度,并有意在新阶段发展更加密切的伙伴关系。(完)

  受访者简介:

  铁木尔·沙伊梅尔格诺夫,哈萨克斯坦资深外交官、国际问题专家。曾担任哈国防与航空航天工业部副部长、哈外交部国际信息委员会主席等职务。现任哈萨克斯坦高级智库、哈萨克斯坦首任总统图书馆副馆长。其所在机构下设的科研中心为哈总统及国家部门起草各领域权威研究分析报告。其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关系与地缘政治,以及中亚安全和一体化进程问题,发表科研著作90余部。

  • 最高法微信公号报道光明网记者******

      编者按:近日,最高法微信公号推出“2022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1月7日,对光明网记者孙满桃进行了报道。以下为报道原文:

    光明网记者孙满桃: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他们,可能是跑法院次数最多的人,走遍各地法院、听过各类案件;

      他们,和法院干警一同战斗在第一线,将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一线牵;

      他们,出门能扛“长枪短炮”,不是在采访,就是在去采访的路上;

      他们,归来笔走风云,铁肩担道义,妙手著文章。

      “记者看法院”专题策划重磅回归!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联合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近期陆续邀请日常采访最高法的“跑口记者”讲述2022年采访报道人民法院工作的体会和感受,并与读者一起重温他们的代表作品。

    想看到这些“跑口记者”的庐山真面目吗?

    想知道他们眼中的人民法院都是什么样吗?

    一起来围观!

    这位记者是谁?

      光明网记者 孙满桃

      有“底线” 公平正义才能“触手可及”

      2022年,一部全景展现我国司法改革成果的电视剧《底线》火遍全网,话题频登热搜。由于选材于真实案件,让网友直呼“过瘾”。作为一部现实主义的电视剧,以大量细节展示案件审理全过程,这也从侧面反映出中国司法公开的力度。

      弹指十年间,法治中国建设开创新局面。

      这十年,从“千里迢迢”到“家门口办事”,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设立互联网法院,网上官司网上打;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改革,让“立案难”变成历史;完善冤假错案纠正机制,筑牢司法公信;用铁腕惩治失信被执行人,切实解决“执行难”……一件件,一桩桩,点点滴滴,人民法院努力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

      这十年,人民法院聚焦社会治理热点难点,回应群众新要求新期待。对性侵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该判处死刑的决不手软;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严惩家庭暴力;依法从严惩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主犯被判处重刑;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

      2022年,“跑口十年”,作为见证者、记录者、传播者,见证人民法院司法改革落地生花!

    代表作品

    最高法:未超出必要限度的负面评价不构成名誉侵权

      “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

      “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

      看着群里业主发表的言论,物业公司认为其侵害了名誉权,一纸诉状将业主告到了法院,要求该业主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那么,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物业监督事项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侵权吗?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今日,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后人格权司法保护典型民事案例,其中就包括上述“物业公司因业主负面评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

      根据最高法通报,原告某物业公司为某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吴某、案外人徐某系该小区业主。2020年12月11日,徐某在业主微信群内发了15秒的短视频,并在群内发表“小区大门口动用该房屋维修金,你们大家签了字,同意了吗?”“现在一点这个东西就这么多钱,到时电梯坏了,楼顶坏了等咋办,维修基金被物业套完了,拍拍屁股走人了,业主找谁去!”“真要大修没钱就自生自灭了,太黑心了”“所以这个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是迫在眉睫”“不管怎样你们签的字违规,我们不认可,要求公示名单”等言论,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该群内制止吴某并要求吴某道歉,吴某继续发表“凭什么跟你道歉”“我说的是事实”等。

      原告某物业公司认为被告吴某的言论侵害其名誉权,遂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二审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民法典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涉及业主的切身利益,被告吴某作为小区业主,在案涉业主微信群内围绕专项维修资金的申领、使用等不规范情形对原告某物业公司所作的负面评价,措辞虽有不文明、不严谨之处,但未超过必要的限度,不足以产生某物业公司社会评价降低的损害后果。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系为业主提供服务的企业法人,对业主在业主群内围绕其切身权益所作发言具有一定容忍义务。

      因此,被告吴某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业主在行使监督权利时应当理性表达质疑、陈述观点。综上,判决驳回原告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业主为维护自身权益对监督事项所作负面评价未超出必要限度的,不构成对物业公司的名誉侵权,依法合理划分了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的享有与公民行为自由的边界。

    ——————————★——————————

    “两高两部”发布新规

    对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尽封”

      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教育挽救犯有较轻罪行的失足未成年人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其功能和意义在于,尽可能降低轻罪前科对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影响,促使其悔过自新、重回正轨。

      为切实解决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和相关记录管理不当导致信息泄露,影响失足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等问题,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会签下发了《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案事件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但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对封存的主体、封存的具体内容和程序以及查询的主体、内容、程序等把握不一,导致该制度在落实中出现封存管理失范,相关部门监管失序等问题。

      如一些企业违法提供、出售、使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致使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泄露等。

      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多次提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建议、提案。为此,2021年6月,“两高两部”就此项制度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

      通过调研发现,绝大多数省份都存在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封未封或者违规查询导致泄露信息的案事件,造成涉案未成年人在考试、升学、就业、生活等方面遭遇歧视,很多涉案未成年人因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而无奈走上信访维权道路。

      据司法机关统计,2017年4月至2022年4月,未成年人犯罪不起诉80855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157962人,共计238817人。

      “如果这么大一批罪错未成年人因犯罪记录失密造成就业难、入学难,可能会再次滑向犯罪深渊,使办案环节教育、感化、挽救的全部努力归零,影响社会治理现代化进程。”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说。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共同制定了《实施办法》。

      “我们在专项调研基础上着手起草《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我们确实发现很多问题。”“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但对于何种材料属于“相关犯罪记录”并未明确。这导致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认为未成年人违法记录,如绝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宣告无罪、社区矫正、接受专门教育、行政处罚等不属于“犯罪记录”,因此不在封存范围,致使涉案未成年人前科劣迹材料泄露;有些地方认为犯罪记录仅限于判决、不起诉等终局处理结果,而强制措施记录、立案文书、侦查文书、刑罚执行文书等过程文书均不包含在封存范围内,导致有的案件在侦查、起诉环节各种信息资料已经不当泄漏,判决作出后再进行封存为时已晚。

      对涉及未成年人案件材料“应封尽封”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的封存作出了进一步明确,并特别强调既要封存办案过程中形成的纸质材料,也要封存相关电子数据。各地公安机关将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做到“应封尽封”。

      《实施办法》明确了18周岁前后实施数个犯罪的犯罪记录封存问题。即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数个行为,构成一罪或者一并处理的数罪,主要犯罪行为是在年满十八岁周岁前实施的,被判处或者决定执行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对全案依法予以封存。

      《实施办法》在封存内容方面力求全面。即对于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材料“应封尽封”。

      一是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中的材料,在诉讼终结前一律加密保存、不得公开;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予刑事处罚的,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对自己掌握的未成年人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分案后未封存的成年人卷宗封皮应当标注“含犯罪记录封存信息”,并对相关信息采取必要保密措施。

      二是对于未成年人不予刑事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起诉、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记录;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帮教考察、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工作的记录也应当依法封存。

      三是对于涉及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涉及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也要注意对未成年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四是对于2012年12月31日以前办结的案件符合犯罪记录或者相关记录封存条件的,也应当予以封存。

      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实施办法》规定,对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封存机关应当对其犯罪记录解除封存:(一)在未成年时实施新的犯罪,且新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二)发现未成年时实施的漏罪,且漏罪与封存记录之罪数罪并罚后被决定执行刑罚超过五年有期徒刑的;(三)经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成年后又故意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载明其之前的犯罪记录。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未成年人身心未完全成熟,依法应当予以特殊优先保护,但实践中也要坚持宽严相济,对罪行较轻的,着力教育感化挽救;对涉嫌严重犯罪的,依法批捕起诉,刑期超过五年的,依法不予封存犯罪记录。

      封存案件材料不得授权网络平台通过互联网直接查询

      记者注意到,《实施办法》对犯罪记录封存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司法部将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落实犯罪记录封存相关卷宗材料的保密管理、电子档案信息的加密保存,严格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对不当泄露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保密责任到位。

      《实施办法》明确承担犯罪记录封存以及保护未成年人隐私、信息工作的公职人员,不当泄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或者隐私、信息的,应当予以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给国家、个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高两部”相关负责人表示,鉴于线上系统缺乏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单独录入、管理及加密的设置,《实施办法》特别规定电子档案信息也应当封存,即第10条规定“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确保了对全部案卷材料封存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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